申请人:青岛一脚泥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81913号“一脚泥YI JIAO 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其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54642512号“坡索农庄及图”商标、第66056636号“汇湾及图”商标、第240199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具有知名度,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汉字“一脚泥”为日常用语,若使用在包子等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注册商标,即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亦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