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京东及图 6652429

阅读:113453 2025-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贺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652429号“京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1993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贺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652429号“京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1993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用手推车(家具)”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公开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查阅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在复审商品上大量使用了复审商标,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及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复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3.媒体报道宣传;

  4.被申请人官网截图、网站服务合同及对应票据;

  5.宣传合同、宣传图片、发票;

  6.展会合同、发票、现场照片;

  7.出口货物报关单;

  8.荣誉证明;

  9.复审商标的不予撤销决定书及撤销复审决定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或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复审商标,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4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医院用病床、按摩用床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用手推车(家具)”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使用的第20类“计算机用手推车(家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北京京东科技(乐亭)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所涉商品为护士查房车、无线移动护理车等,其形成时间包含于本案指定期间内,并有销售发票予以佐证。上述证据与被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产品图片、参展情况等证据相互佐证,已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故,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用手推车(家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该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用手推车(家具)”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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