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36637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82366372

阅读:147174 2025-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6637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50958号、第11980378号、第64887103号、第73289917…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6637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50958号、第11980378号、第64887103号、第73289917号、第77281454号、第7158772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未续展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各引证商标可以共存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到期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寻找电竞比赛赞助;为体育比赛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寻找电竞比赛赞助;为体育比赛寻找赞助”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图形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寻找电竞比赛赞助;为体育比赛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236637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823663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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