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怀昌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96963号“chi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为申请商标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累了大量的消费群体。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40390号“TEAM CHINA”商标、第45143170号“TEAM CHIN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显著,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我国国家名称英文简称“CHINA”近似,且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