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凡几慷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治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290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10992号“小驴东东 XIAO LV DONG DONG及图”商标、第44173053号“小黑驴 XIAOHEILV及图”商标、第72538505号“小驴东东 xiao lv dong dong及图”商标、第7494497号“小倔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显著性、认知逻辑、申请人主体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的特征,经过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形成了不可复制的文化社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宣传图片、类似案件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糕点;甜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糕点;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申请人提及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