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志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34817号“冠军帝衣 JDhumpu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757466号“CHAMPION”商标、第67537683号“CHAMPION”商标、第74706850号“CHAMPION”商标、第74723277号“CHAMP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三、四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经驳回复审审理予以部分驳回,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英文部分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十分接近,且与中文部分含义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