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睿思澳大利亚私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亿思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57798号“MOB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90188号“MOBIPOOL”商标、第67741316号“MOBI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金属扶手、金属建筑物、窗用铁制品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