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启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04053号“TUTOR CHA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 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TUTOR”可译为导师、助教等,“CHASE”可译为追逐、追求等,该文字组合为日常用语,使用在培训等全部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