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07596号“北新白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年度报告、市场占有率证明、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申请注册由节气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的商标共计28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由节气与其他文字组合而成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