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智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德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50917号“ZHID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3254号、第709234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许可合同、产品实施服务及开发合同、销售合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由多个拉丁字母构成,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