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双正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75520号“赵双正卡环点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宣传页、微信服务号截图、自媒体账号截图、媒体报道、网络检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构成文字为“赵双正卡环点穴”,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