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92669号“DHC 东华色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已注册的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51910号“东华”商标、第11447328号“大红彩 DH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审查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开司米”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纱;棉线和棉纱;毛线和粗纺毛纱;精纺棉;细线和细纱;精纺羊毛;人造线和纱;纺织线和纱;纺织用弹性纱和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认读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