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锦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9357号“JINYU 锦昱地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43850号“昱锦”商标、第63035577号“锦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因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参加抽签,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视为放弃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居住用不动产代理服务;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保付代理服务;金融管理”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已被依法视为放弃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居住用不动产代理服务;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保付代理服务;金融管理”复审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同一种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对本案审理结论产生实质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