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后沙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76874号“温榆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4347362号“温榆河别墅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金融事务等服务上实际使用的可能性较小。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资料、相关公司资料、引证商标所有人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融资服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涉及申请商标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