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楼友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810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30524号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77194号商标存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的差异,相关公众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