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93256号“KEMRO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EMROC G1493256

阅读:101308 2025-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金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KEMROC SPEZIALMASCHINEN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493256号“KEMRO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9950号决定,于2025年4月15…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金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KEMROC SPEZIALMASCHINEN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493256号“KEMRO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9950号决定,于2025年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21年7月23日至2024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手册、产品图纸及零件介绍、形式发票、订单确认单、装箱单、海关报关单、企业工商信息、销售合同、展台活动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挖掘机;2.用于铣削岩石和地层的铣床,尤指挖掘机用铣削附属装置”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用于铣削岩石和地层的铣床,尤指挖掘机用铣削附属装置;2.挖掘机;3.筑路机;4.土方机械;5.开沟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矿井作业机械;2.采矿钻机;3.输送机;4.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5.机器用齿轮装置;6.非陆地车辆用减速齿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涵盖多种类型,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宣传与销售,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被申请人产品手册、图纸、零件介绍;

  2.被申请人与瑞安市永基机械部件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发票、订单确认单、装箱单、海关报关单、物流运输发票;

  3.瑞安市永基机械部件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温州市瑞基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4.温州市瑞基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精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从被申请人处购买商品的订单及相关翻译;

  5.参加展会资料、媒体介绍。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答辩时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内容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经公证,真实性难以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涉及“铣挖机”,未体现“用于铣削岩石和地层的铣床,尤指挖掘机用铣削附属装置”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交易文件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挖掘机;筑路机;土方机械;开沟犁;用于铣削岩石和地层的铣床,尤指挖掘机用铣削附属装置”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基础注册日期为2017年3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挖掘机;筑路机”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8月12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挖掘机;筑路机;土方机械;开沟犁;用于铣削岩石和地层的铣床,尤指挖掘机用铣削附属装置”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使用。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其与瑞安市永基机械部件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发票、订单确认单、装箱单、海关报关单等所涉及的商品为“旋转滚筒铣挖机;机械密封件”等;证据5中的订单、销售合同体现了“KEMROC铣挖机”商品的销售情况。上述证据结合证据1、5中的产品图片、介绍机相关宣传材料,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旋转滚筒铣挖机;机械密封件”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与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的“挖掘机;筑路机;土方机械;开沟犁;用于铣削岩石和地层的铣床,尤指挖掘机用铣削附属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挖掘机;筑路机;土方机械;开沟犁;用于铣削岩石和地层的铣床,尤指挖掘机用铣削附属装置”商品上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1493256号“KEMRO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EMROC G14932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67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