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中安诚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中安诚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2期《商标公告》第79303271号“中安诚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安诚诺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2340号“GA”商标、第832340H号“G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料制品”、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8798193号“图形”商标、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2340号“GA”商标、在先注册的第50998539号“GIORGIO ARMANI”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第G832340号“GA”商标及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第G832340H号“GA”商标,但双方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故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303271号“中安诚诺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