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远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水飞天雕漆工艺家俱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64279号“FIQ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3657号决定,于2024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9月20日至2023年09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漆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恳请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交付申请人核实。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销申请阶段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复印件、原件及U盘):1.采购合同;2.订货合同;3.商标授权书;4.委托加工合同;5.产品手提袋及设计图、标签及标牌及设计图、产品宣传册、收藏证书与产品展示;6.网页宣传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极可能并未在漆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使用的是其名下其他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网页宣传材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1981年11月3日申请注册,1982年11月15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漆器商品上,经续展及名义变更,现为被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在本本案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在漆器工艺品等商品上另注册有“秦颂”“古飞天”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采购合同、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缺乏相对应的有效票据予以佐证已实际履行。证据3商标授权书仅表明复审商标授权使用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证据5产品手提袋及设计图、产品宣传册、收藏证书等均系自制证据,且无有效形成时间。证据6网页宣传材料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均系未公证的易于修改的电子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结合在具体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加之,根据审理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多件不同标识的商标,即使被申请人有真实的生产经营销售,也难以认定唯一指向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综合在案证据难以证明被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