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追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雅信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对第65740572号“DUBANGDAS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351433号“大师贴膜 TOP-TECH TINTING”商标、第20167391号“大师智慧联盟”商标、第20167052号“大师财智同盟”商标、第20148776号“大师财智联盟”商标、第13008949号“要贴膜 找大师 MASTER TINT ART MTA及图”商标、第13008934号“MASTER TINT ART MTA及图”商标、第13008930号“大师贴膜 MASTER TINT ART MTA及图”商标、第10822772号“大师贴膜”商标、第6707290号“大师膜”商标、第41896543号“大师漆面膜”商标、第41877407号“大师建筑膜”商标、第10822772号 “大师贴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七、九经申请人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七、九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上述商标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大师贴膜”所获荣誉证书;相关销售资料;品牌产品、产品包装图片;相关宣传推广资料;申请人参加展会的资料;申请人维权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挡风雨条;保护机器部件用橡胶套;液态橡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汽车玻璃用塑料薄膜;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非文具用、非医用、非家用胶带;非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DUBANGDASH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七、九所核定使用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引证商标七、九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