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英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88502号“红血蓝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当代年轻人普遍认知的网络游戏语言,并不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我司申请商标类型是有据可依的,没有发现类似“易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发生,此类型的商标名称在国际上已健康应有几十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红血蓝魔”,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