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梧州市钻发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25544号《关于第653540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第144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37361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注册不存在权利障碍。我局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我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经复审查明,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