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思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33120号“YESTAR S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90176“Ye•Star 星探”商标、第54481847号“Ye•Star 星探”商标、第59977451号“Ye•Star 星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构图细节、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属于不完全相同的商品和服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试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