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省临海农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12689号“临海虹 RAINBOW COA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已有相同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虽包含“海虹”,但申请商标中文整体不易被消费者识别为与“海虹”相关,进而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