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七里花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爱栎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对第56238533号“IV FAIR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本案被申请人广州爱栎服装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其已不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因此,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了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截图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0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2年2月28日在第25类防水服;鞋;帽;围巾;腰带;袜;童装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1、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被申请人已经注销,已不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争议商标注册人企业注销并不当然导致争议商标的专用权灭失,虽然在本案审理之时尚无争议商标办理移转的信息,但并不足以成为依照《商标法》第四条宣告争议商标自始无效的充分依据,故申请人的该项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鉴于《商标法》第一条和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另,申请人在其无效宣告申请书中虽然还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申请人并未就该条款明确其理由,故对此我局不再展开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