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舍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88374号“拂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601017号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
申请人:北京舍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88374号“拂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601017号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