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76075号“高考状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高考状元”在18类商品项目上使用,具有突出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特定的联系,取得了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