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呦呦壹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对第59643050号“MLBXBURBERR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0843509号“MLB”商标、第45481928号“MLB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的第4336064号“M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知名体育品牌的特有名称权益及商品化权益。争议商标同时包含了申请人在先知名的“MLB”商标以及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及重点保护商标“BURBERRY”,且其组合方式完全符合联名品牌的表述方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并且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还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MAJOR LEAGUE BASEBALL”的百科全书;2、国家图书馆检索查询结果;3、电视台、中文期刊、杂志、网站等对申请人赛事和球队的报道;4、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证据;5、申请人网络店铺及实体店铺信息、销售数据信息;6、在先裁定及判决。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于2023年6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教育信息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三的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组织和提供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等广播媒介进行现场直播的棒球比赛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关联程度较弱,应不致公众混淆误认,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将字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相同或类似服务领域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申请人主张的体育赛事行业差异显著,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益。故,对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系争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鉴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申请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并且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的主张未具体论述,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