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030069号“卡勒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卡勒诺 66030069

阅读:127991 2025-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德美佳厨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对第66030069号“卡勒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66685号“科勒”商标、第3301464号“科勒”商标、第4917392号“科勒”商标…

  申请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德美佳厨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对第66030069号“卡勒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66685号“科勒”商标、第3301464号“科勒”商标、第4917392号“科勒”商标、第5115214号“科勒 THE BOLD LOOK OF KOHLER”商标、第17962261号“科勒”商标、第19078743号“科勒”商标、第28197586号“科勒 KOHLER”商标、第40462935号“科勒”商标、第5212916号“KOHLER”商标、第40462936号“KOHLER”商标、第28182345号“科勒 THE BOLD LOOK OF KOHLER”商标、第142982号“KOHLER”商标、第4917388号“KOHLER”商标、第8624696号“KOHLER”商标、第19078744号“KOHLER”商标、第17626641号“KOHLER”商标、第1543694号“THE BOLD LOOK OF KOHLER”商标、第6781069号“KELE”商标、第4874422号“KELE”商标、第17594519号“KELE”商标、第24997514号“KELE”商标、第24990465号“科乐”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科勒”、“KOHLER”、“KELE”系列商标已经在中国多个类别获准注册,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且“THE BOLDLOOK OF KOHLER”和“科勒”已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应给予重点和特殊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前述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利益。“科勒”和“KOHLER”分别为申请人中文和英文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出自明显的抄袭、摹仿恶意。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同时,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以及使用具有欺骗性,将严重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秩序,并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申请人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公司简介、官网宣传等材料;申请人产品在国内建筑物中被使用情况、在中国的投资情况等;申请人在1993年-2000年在中国的销售额列表、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2004年-2006年在中国的销售额列表、各子公司的销售数额、科勒产品在上海的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及部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申请人国内经销商列表与部分中国供应商的订单;申请人广告宣传、报刊宣传、户外广告及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票等材料;申请人参加中国国际厨房、卫浴设施展览会的相关材料;申请人所获荣誉;部分民事判决书、异议决定书、异议复审决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国家图书馆馆藏文献对“科勒”品牌的报道;被申请人及其商标相关信息;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1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加热毛巾架、龙头、气体净化设备、灯、自动水龙头、淋浴器、地漏、坐便器、消毒设备、浴室取暖器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空气调节设备、水管龙头、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设备、电暖器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卡勒诺”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文字“科勒”“科乐”、“KOHLER”“KELE”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整体上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科勒”、“KOHLER”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卫浴商品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如前述焦点问题所述,争议商标文字“卡勒诺”与申请人“科勒”、“KOHLER”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整体上难谓构成“复制、摹仿”,故我局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申请人提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商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6030069号“卡勒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卡勒诺 6603006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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