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俄小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米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82137号“熊三岁XIONGSANS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89654号、第58115303号、第21712617号、第74124255号、第1849625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应用的行业领域完全不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熊三岁”与引证商标一“熊三岁”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均质食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经营范围为限,所有人所处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