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49936号“SERAPH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3560291号、第137597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6397752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后,现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