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695785号“R REALSU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 REALSUN及图 46695785

阅读:75520 2025-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瞬途(广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尹 委托代理人:重庆至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2日对第46695785号“R REALSU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24605909号“REA…

  申请人:瞬途(广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尹

  委托代理人:重庆至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2日对第46695785号“R REALSU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24605909号“REAL RUN”商标、第35463374号“R2 REALRUN”商标、第22933540号“REALR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REAL RUN”品牌早已为中国相关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同时在第7、15等多个类别注册了一系列的“REALRUN”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品牌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官网建设及运营相关证据;经销和赞助协议;使用图片、设计图片、标签及说明书;质检报告;自媒体宣传证据;马拉松现场照片;各平台认证公函;授权书及销售发票;运货单及采购合同;手机APP开发合同及发票;网络平台销售品牌商品的截图;完税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围绕自身“REAL RUN”、“R图形”、“瑞声”等品牌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在实际经营中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书;抖音、微博、微信使用证据;品牌经销合同;海外证书;商标许可备案;知识产权统计表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理由:被申请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粤湘阁小酒楼”已经注销,争议商标也未显示转让流程,争议商标已经没有使用人,丧失了权利主体,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在先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有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其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广告宣传”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6695785号“R REALSU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 REALSUN及图 466957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51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