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腾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97802号“金步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帽;袜;游泳衣;防水服”商品已核准删减。第45351134号“金步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商品已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