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诚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昂
申请人因第18782573号“誠品行旅 eslite hote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126号决定,于2024年0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百度百科、许可协议、店铺照片、寄卖协议书及发票、公众号截图、商铺租赁合同、推广服务发票、订单截图、商品进口报关单、销售合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葡萄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8782573号第33类“誠品行旅 eslite hotel”注册商标,原第1878257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进行了广泛大量的实际商业使用,双方已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和稳定的市场秩序。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与诚品书店、诚品(苏州)的关系介绍;
2、商标许可协议;
3、合作协议书、发票、线上自营店铺订单详情、产品宣传及介绍、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
4、商铺租赁合同、发票、销售小票、线上自营店铺订单详情、产品宣传及介绍;
5、商品供应合同、销售合同、经销协议、销售出库单、采购单;
6、专柜合同、销售小票、产品照片;
7、店铺展示售卖酒类产品照片
8、线上申请人及产品宣传报道及销售渠道材料。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光盘形式),经审查,与上述证据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1月0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注册审理于2017年02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白兰地;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米酒;黄酒;烧酒;烈酒(饮料);鸡尾酒;果酒(含酒精)”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 2027年02月06日。
2、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4、5、6中显示系申请人或其关联主体向案外主体提供商品陈列展示、商铺或专柜租赁服务或替他人销售商品或采购等内容,且与其余订单、票据、宣传材料等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证据7、8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1、2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据此,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能体现出申请人在向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将复审商标作为区分不同商品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了使用的内容,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