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腾缇自行车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腾缇自行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8期《商标公告》第79971874号“云凤海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凤海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打气筒;滑板车(车辆);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9776号、第38903151号“凤凰及图”、第30885308号“凤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机动自行车;自行车打气筒;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核准其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971874号“云凤海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