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81995号“花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87634号“花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生效并已满一年。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