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516040号“LKOD SWE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KOD SWEET 69516040

阅读:120978 2025-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庄耿槟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施能源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4日对第69516040号“LKOD SWE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5339090号“LK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LKOD”商标是申请…

  申请人:庄耿槟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施能源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4日对第69516040号“LKOD SWE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5339090号“LK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LKOD”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抢注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授权书;2、“LKOD”系列商标注册证;3、作品登记证书;4、线上店铺截图;5、微博、小红书、抖音宣传截图;6、产品图、检测报告;7、包装、吊牌等图片;8、发票、合作协议;9、“LKOD”服装明星穿搭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经审查在“手套(服装)”部分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3年10月21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销售场所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类似商品。且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已对引证商标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宣传使用,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9516040号“LKOD SWE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KOD SWEET 695160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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