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安喆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华合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爱妻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元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3日对第36619157号“爱妻 AICH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已在商评字【2022】第000012064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予以无效宣告,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我局上述裁定,该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详见2024年10月20日第1908期《商标公告》中),故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