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18239号“爆裂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玩具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知名动画《爆裂飞车》的衍生卡牌产品名称,明显指向“爆裂飞车”知名动漫品牌。申请商标不属于“日常用语”范畴且不易使公众作为日常用语对待,使用在指定的商品项目上,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经使用进一步增强了其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爆裂杀”虽非固定词汇,但易使公众作为日常用语看待,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或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