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禧悦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0日对第51821145号“扎实大牌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大牌档”是申请人独创的核心餐饮品牌,申请人享有“大牌档”在先商标权。经过实际使用和广泛宣传,“大牌档”商标具有极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3008805、10887721、15365708、15525887、15525964、15526168号“大牌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系证明;
3、餐厅门店信息及对应执照、照片;
4、门店房屋租赁合同及装潢合同;
5、财务审计报告、完税情况证明;
6、2015-2020年中国餐饮业年度报告(节选);
7、荣誉证明及行业协会证明;
8、广告证明、受广泛关注证明;
9、维权证明;
10、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经异议,于2023年2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43类“自助食堂;备办宴席”等服务上。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扎实大牌档”,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饭店;咖啡馆;备办宴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自助食堂;养老院;柜台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饭店;咖啡馆;备办宴席”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此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饭店;咖啡馆;备办宴席”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