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577225号“HOLOLENS ROBORAI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OLOLENS ROBORAID 65577225

阅读:169619 2025-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玄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天安数码城号楼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对第65577225号“HOLOLENS ROBORAI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第19561399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

  申请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玄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天安数码城号楼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对第65577225号“HOLOLENS ROBORAI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第19561399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关行业,其未合理避让,还在相关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的“HOLOLENS”商标,该行为难谓巧合。二、被申请人基于行业关系、在先法律程序而明知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多枚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混淆近似的商标,其行为缺乏合理解释。被申请人还将复制申请人“HOLOLENS”商标在实际宣传和经营中混淆性使用,并联合其关联公司对申请人进行恶意诉讼,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明显恶意。此外,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还构成对行业内的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 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类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三、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257784号“HOLOLENS”商标、第30745148号“HOLOLENS ROBORA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特殊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刻意抄袭和摹仿。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相关案件裁定文书;2、百度百科信息及搜索结果;3、网络媒体报道;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5、媒体关于“ROBORAID”的游戏报道;6、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官方网站;7、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相关权利人产品介绍;8、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及相关案件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主营业务完全不一致,涉案商标商品类别不相同不类似。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计算机游戏商品上在国外使用了“ROBORAID”,且证明了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争议商标等商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23)京0108行初348号判决书、(2023)京73行终4号二审判决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无锡三帝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及侵权诉讼案判决书;2、被申请人向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发起的民事诉讼相关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24件商标,包含7件包含“GLYPH”的商标,6件包含“HOLOLENS”或“ROBORAID”的商标,1件“MAGICLEAP”商标,1件“THE VOID”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驳回或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

  4、被申请人名下第19561399号“HOLOLENS”商标、第19561631号“MAGICLEAP”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依法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中载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关行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不但未合理避让,还在相关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的“HOLOLENS”商标,该行为难谓巧合。”、“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竞争者对此理应知晓,且“MAGIC LEAP”非固定词汇,具有一定独创性,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商标相同的“MAGICLEAP”注册为商标难谓巧合”。上述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相关裁定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一、二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MICROSOFT HOLOLENS”为申请人于2015年发布的全息计算机设备,“ROBORAID”是申请人全息眼镜中的一款游戏名称,其于2015年开发完成上线,具有一定独创性,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上述品牌名称,且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出处未作出合理说明,难谓巧合。同时由查明事实3至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包括“MAGICLEAP”、“THE VOID”、“GLYPH”、“HOLOLENS”等与申请人或他人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已宣告无效或被撤销。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另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再予以置评。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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