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调心堂中医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州快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62485号“五步调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查询,在先全类上含有“调心”的商标多数予以注册,特别是申请人名下的“五步调心”“调心堂”“调心小院”“调心小镇”等商标,均未以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营发展中重要的财产,具有鲜明的特点和文化底蕴,申请人在建立和运营该品牌已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财力,已经在元宇宙文旅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任何市场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