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龙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16316号“附近见茶FUJINJIANC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茶”,其作为商标使用在除“茶饮料;茶”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除“茶饮料;茶”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另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附近见茶”为日常用语,其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