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954225号“大咖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咖国际 54954225

阅读:75529 2025-0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咖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09424号《关于第54954225号“大咖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59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

  申请人:大咖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09424号《关于第54954225号“大咖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59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98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6569323号“大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不予核准注册且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已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重新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519594号“大咖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公告刊登于第184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2、至本案重新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205857号“大咖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公告刊登于第181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3、至本案重新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698845号“大咖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公告刊登于第181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4、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已被依法不予注册,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5、至本案重新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191904号“大咖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公告刊登于第181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6、至本案重新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514706号“大咖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公告刊登于第185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7、至本案重新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318343号“大咖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公告刊登于第185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8、至本案重新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3976610号“大咖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公告刊登于第180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八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4954225号“大咖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咖国际 5495422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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