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咖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09424号《关于第54954225号“大咖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59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98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6569323号“大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不予核准注册且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已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重新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519594号“大咖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公告刊登于第184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2、至本案重新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205857号“大咖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公告刊登于第181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3、至本案重新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698845号“大咖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公告刊登于第181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4、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已被依法不予注册,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5、至本案重新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191904号“大咖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公告刊登于第181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6、至本案重新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514706号“大咖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公告刊登于第185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7、至本案重新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318343号“大咖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公告刊登于第185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8、至本案重新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3976610号“大咖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公告刊登于第180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八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