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点点赞吧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30781号“华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咨询、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221221号、第4221992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四)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77077号、第3394861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咨询、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放弃复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咨询、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服务上的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