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仪景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76393号“C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8363号决定,于2024年06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仪景通株式会社提供的2020年12月07日至2023年12月0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以下称复审商品)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过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请求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官网中公司简介、天眼查网站中关于仪景通光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主体的信息页面、百度百科关于奥林巴斯香港中国有限公司的信息;2、销售代理协议书、公司简介、完税订货单、发票;3、CIX系统在1688阿里巴巴平台上的检索结果页面、被申请人官网上关于复审商标产品的宣传页面等宣传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5年12月11日由奥林巴斯株式会社申请注册,于2017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显微镜;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观测仪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至2027年1月20日止。另,复审商标于2022年11月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3年12月07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注册,故本案复审商品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包括被申请人简介及关联公司信息;证据2为复审商标在商品交易文书中的使用情况;以及证据3含有复审商标的宣传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基本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复审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