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佛雷司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87740号“FL佛雷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及含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49450号、第10332585号、第35954000号、第678663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各引证商标已经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佛”,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