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243119号“MICRO-SG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ICRO-SGS 51243119

阅读:86779 2025-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晋江市顺兴大沙漠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飞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晋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3日对第51243119号“MICRO-SG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一定…

  申请人:晋江市顺兴大沙漠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飞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晋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3日对第51243119号“MICRO-SG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33365756号“MICR”商标、第3370762号“SGS”商标、第7469067号“SGS”商标、第10726562号“SGS”商标、第10726401号“SG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曾在申请人公司任职,后成为申请人经销商,其明知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综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开发的产品图片;

  3、杨伶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4、杨伶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图片;

  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7、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审查予以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并无业务往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并非对他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申请,于2021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复审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防霉化学制剂等商品上、第5类消毒剂等商品上、第3类干洗剂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难以认定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1243119号“MICRO-SG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ICRO-SGS 512431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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