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ELKIRK SPORT, LLC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7463号“PRO S1 TO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231139号、第1525015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涉嫌恶意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介绍、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在拉力器等商品上予以撤销,在网球拍、球网、体育活动用球、网球抛球仪器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PRO”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PROS”、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PRO”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场地型球类运动用器材,即球拍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网球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