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旅悦旅游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96962号“悦来越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90426号商标、第42293010号商标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