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圣雷米圣母修道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荷兰七箭啤酒(湖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65479号《关于第42774914号“罗斯福世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29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评审及诉讼阶段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显示,申请人的“罗斯福”品牌啤酒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罗斯福世涛”中的“世涛”为一种烈性啤酒的称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罗斯福”商标构成近似。被申请人作为啤酒生产商,理应知晓原告的“罗斯福”品牌,但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所述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中“罗斯福”为外国人姓氏,并不必然指代特定的国外政治公众人物,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的主观恶意,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的误认,或可能对中国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消极、负面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述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2日